修訂通識課程選課規則

一、 本文所指通識課程皆為課號CE開頭之通識課程,不含國文、外文、語文實習、歷史及電腦課程。
二、 為建立通識課程選課之公平性,並解決低年級同學常無法選到通識課程,修訂通識課程選課規定,於103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適用此規定。
三、 修訂通識課程如下:
1.大學部四年級學生
(1) 未修滿通識課程12學分者,每學期可修習三門通識課程。
(2) 已修滿通識課程12學分者,於第一階段不可再選課。如修習通識領域錯誤,可於第一階段選課時間持選課更正單至教務處選課。
2.除前項學生外其餘學生每學期僅能修習兩門通識課程